15/11/2017
《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 現在噓國歌便構成犯法
都說香港人變得愈來愈幼稚,而且十分愚蠢。
你反共、反對一國兩制、反對大陸的一切,你可以不唱國歌,但你有何理由去噓國歌呢?
既然你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那麼中國國歌於你等同其他國家,你不唱便是。即如你在周二晚香港對黎巴嫩的賽事中,在球場上響起黎巴嫩國歌時你會否背立、會否作出不文手勢、會否噓黎巴嫩國歌呢?
若否,為甚麼你們在中國國歌響起時背立、作出不文手勢、大聲噓中國國歌呢?
請給一個理由來!
你們這樣不是有型,而是自私、愚蠢和幼稚,甚至是「政治自殺」,因為你現在是挑戰一個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亦把其他香港人陷於不義之局。
因為你們一小撮人的愚蠢和幼稚行為,或許令北京更有戒心,更加限制「兩制」中的高度自治空間。
反對派又一次把一件理所當然的事,集中力量將討論點放在細節裏。他們不談應否設立《國歌法》,而是說很難清楚界定,市民易墮法網和不斷聚焦在有否追溯力上。
一般來說,普通法的原則是沒有追溯力,以免對犯者構成不公平。因他在做出犯法行為時,並沒有此法律,故他不知這樣做是犯法,所以不應被追究。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說《國歌法》在進行本地立法前,若果出現大規模侮辱國歌行為,成為全球笑話,破壞國家尊嚴的話,特區政府立法時是可以加入追溯期。
其實早在1997年立法會討論入境條例時,亦為在那一年前誰人可以來港定居立了法,設立了追溯期。
《國歌法》在本地立法前,噓國歌的行為會否被追究?
反對派把《國歌法》聚焦在有沒有追溯力的問題,但關鍵不在有否追溯力,而是《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現時,噓國歌的人根本知道犯法,他們是知法犯法,故此有追溯力也不會構成不公平。
對於外界認為刑事法不可具追溯力,梁愛詩指,香港承襲英國的普通法,而英國採納國會至上原則,如果國會(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決定條文有追溯力則要跟從。
此外,假若特區一直未能成功立法,噓國歌是否一定不會被追究呢?
當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在香港有《國歌法》,所有人都知道噓國歌是犯法的,這便不構成對有意噓國歌的人不公平了。因為他在噓之前已清楚知道《國歌法》已經在人大通過,已經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那麼他噓國歌,即使香港仍未立法,他也算犯了法。
問題並不在於有沒有追溯力,而是你為甚麼要噓國歌?或者正確點說,既然你不承認是中國人,為甚麼你要噓別人的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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