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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2013

《勞動合同法》負面影響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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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鼎鳴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前系主任及榮休教授

    雷鳴天下

    本欄逢周五更新

  從千禧年至今,據我估算,用以量度中國生產效率的所謂「全要素生產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平均以每年2.8%左右的速度增長,基本上完全抵銷了大量資本投資所帶來的「報酬遞減律」效應,中國的經濟增長得以維持在極高的速度。

 

  為甚麼生產效率有這麼快的增長速度?我相信主要原因有幾個。第一是朱鎔基當總理時,為中國加入世貿所作的改革;第二是中國大規模工業生產不斷使人民能累積經驗,愈做工作效率愈提高;第三是城鎮化規模龐大,衍生的問題雖不少,但每年一、二千萬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後,生產模式與效率都能得到提高。不過,上述因素所帶來的「紅利」,卻總會有消失的一天,我們不能靠吃老本,必須靠進一步的經濟改革來維持經濟增長。

 

四萬億救市有後遺症

 

  可惜的是,前九年的改革不但停頓了,還有倒退的迹象。2008年底金融海嘯後,中國用了四萬億元救市,正如內地不少經濟學家指出,這個舉措事後看來,根本沒有需要,負面的後遺症甚至比正面的效果要大,大筆資金被用以補貼無效率的國企,但民企卻是叫苦連天。事實上,在這筆錢未動用以前,「國進民退」早已出現。我在2008年11月,兩次被一些民營企業團體邀去杭州參加座談會,聽到最多的便是他們大吐苦水。

 

  但若以負面影響深遠的「改革」而論,似乎沒有甚麼比得上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的部分條文。

 

  《勞動合同法》原意在保護勞工利益,出發點並無不當,其共98條條文中有一部分亦的確合理。例如,第31條中說明,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別人加班,加班後,要付出加班費;第26條說不能用欺詐、脅逼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要人簽訂勞動合同;第37條說,勞動者要解除合同,要提前30天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某些行業,比例也不一定合理,例如在大學教書,我們若要辭職,須四個月前通知)。不過,撰寫條文的人據說頗受歐洲勞工法影響,其中有部分卻是對經濟及勞工的利益侵害甚大。我問過內地一些知名學者,為甚麼他們在此法例的形成期不表達反對意見,答案是他們當時根本沒有注意到這法例,它靜悄悄地便通過了。

 

做滿十年不會被炒

 

  最糟糕的條文是第14條及39條。前者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訂定有固定期限的用人合約,但若勞動者在該單位已工作滿十年,或已經簽過兩次固定合約的話,那麼,再簽訂的合約便須為「無固定限期合約」。第39條又指出,用人單位若要解除合約,需要基於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營私舞弊等等才可執行。換言之,《勞動合同法》是一刀切地賦予了不同行業大量勞動者一個「鐵飯碗」,他們基本上終身不能被炒!

 

  此等「做滿十年便再也不能被炒」的條例會帶來甚麼影響?首先,這可能會自我製造懶人,若做事得過且過之徒也可終身留任,我們如何敢相信,沒人會濫用此條例?對僱主來說,為免將來炒不掉資深員工,在頭十年過後,亦要盡量不再與他們續約。這時僱主或是一種損失,因不敢留下有經驗的員工。對員工來說,法例反而對他們的職位構成威脅,做了九年後,他們都要忙於在市場找新工作,否則隨時失業。有些僱主因要避免新法例的束縛,可能要把工廠或公司遷往別處,甚或宣布破產。從自由主義精神看來,政府也沒必要在不同類型行業中強加此違反「自由選擇」的條例。

 

  在一些行業,鐵飯碗並非毫無道理。眾所周知,在政府或世界一流的大學,不少職位都是終身制的。在大學中,這是為了保護學術自由,但就算如此,也必須輔以其他的措施,以防止流弊出現。大學試用期一般是六年或更長。在試用期滿前,要經過一極嚴格的國際與校內學者評核,真正有能力及有心的人才能獲得終身教職。但《勞動合同法》卻無此機制,不利中國的經濟發展。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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