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3/2018
貪心夫婦將物業轉名 博入公屋 (晴報)
樓價飛升,不少人視公屋為「最後生機」。但有網民指,有親友早年獲「父幹」住在私樓,卻計劃將物業轉名予其他親戚,再以「無產階級」身份申請公屋,慨嘆人心不足蛇吞象。有大律師指,物業轉名不等於喪失真正業權,其親戚的行為隨時涉及詐騙,因小失大。
為了住公屋,可以去到幾盡?有網民在討論區踢爆親友「呃公屋」奸計,直言不齒其所為,有意舉報。帖文指︰「親戚有父幹住在私樓,但兩公婆都是不事生產,生了兩個小孩後,覺得可以呃政府錢,想將層樓轉名畀老公的家姐,再放租畀人,自己則申請公屋和低收入家庭津貼。」
帖文引起網民譁然,有人笑言:「希望這兩公婆的親戚和他們一樣貪心,吞埋佢層樓,到時看他們敢不敢打官司?」有網民直言不明白為何已有物業,仍要「貪公屋」。
海外持有物業 存灰色地帶
本報翻查房委會網頁資料,政府規定公屋申請人由填寫申請表當日起計,至獲分配公屋並簽訂租約日為止,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需在港沒有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或簽訂協議購買住宅;若其公司或附屬公司持有住宅,申請人不可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
另外政府資助樓宇及置業貸款計劃,包括居屋、租者置其屋等的前業主或借款人及其配偶,亦不可申請公屋,除非有破產、家庭環境逆轉等特別情況,才會予以考慮。
公屋聯會主席文裕明則指,申請人若被檢舉揭發隱藏物業資產,有機會因申報時撒謊被檢控,但若在海外持有物業,則存在灰色地帶。「持有物業本身已不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但若物業在海外,政府會將此視作家庭收入計算,若不超標仍可申請公屋。」
律師:或會干犯詐騙罪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將物業轉名後再申請公屋,亦難撇除「實權實益擁有人」身份,隨時會干犯詐騙罪。「法律上即使非登記業主,但若實際出資購入物業,仍是實際持有人。以上述個案為例,若親戚反口吞佔物業,事主仍可循供款、銀行過數等紀錄,證明自己是真正業主;惟若追回物業,等同自己證明涉及欺詐政府津貼。」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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