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017
反思法例 善用酌情權
有女士因急性肝衰竭需要進行肝臟移植,她的女兒雖願意捐肝救母,但因未成年,不能捐肝。人命攸關,有關方面應否考慮運用酌情權?而未成年人士的法律上的決定及刑責是否都應隨時代而修訂?都值得社會深思。
43歲的鄧女士急須進行肝臟移植,還有3個月才滿18歲的女兒雖想捐肝救母,但法律卻不容許。有人擔心,未成年人士在壓力下作出的決定未必明智,所以不應隨便運用酌情權,批准活體肝臟移植。
以這個案的情況,最大的考慮其實應是捐贈者的身體及心智的狀態是否適合捐肝,而不是她還有多少個月才屆法定年齡。正如香港移植學會前會長周嘉歡指出,從醫學角度來說,一般17、18歲的人,其身體狀況都適合進行移植手術。至於在壓力下,成年人會否比未成年的人,尤其是尚欠3個月才滿18歲的人可作出更「明智」的決定,因人而異。
今次如有壓力,相信主要來自母女之間的親情維繫,包括先天血緣和後天養育與感情的聯繫,加上來自其他家庭成員的想法和意願。若身體狀況適合,而她智力又正常可作出判斷,只要她在正常的精神狀態下所作出的「恰當」,甚至「好」的決定,有關方面,甚至社會,都應予尊重,而不應因怕負上法律後果,圖以法卸責。同時更應考慮,若鄧女士真的因此而不幸錯失了生機,對其女兒之後的人生,又有何影響。
有人指酌情權要逐個個案經衡量後,才可批出及處理,他們要考慮的,不外是個案的急切性和相關未成年人的心智是否成熟等。至於是否有其他合適人選或方案的選項,包括屍肝移植等,若有,相信這個家庭也不必這樣焦慮和困擾。
因此,既然鄧女士正命懸一線,有關方面應盡快成立專責小組,為捐肝者進行身心評估,並解釋清楚相關風險及可能引致的一切後果。只要母女兩人都不會後悔今次的決定,有關方面就要用用腦,勿錯失了救人、救她們整個家庭的時機。
這個案令人聯想到不少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法律權益與刑責的問題。去年有9歲男童涉嫌在「兒童之家」性侵兩名7歲的男、女童,卻因他未滿10歲,警方未能提出起訴而僅口頭警告了事;另2010年及2011年,也分別有15歲及13歲男童在病房性侵犯年幼女童。「成年」除生理狀況外,可能只是個「方便」法律上界定及操作的定義,面對愈多的案例,社會實應有與時並進的刑法,以儆效尤。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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