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8
垃圾徵費未出街,又出事
不知道出了甚麼事,總之有些政策,即使是好政策,一落到特區政府某些官員時,就總是甩甩漏漏。
垃圾徵費又是其一。
家住屋苑是排屋,垃圾袋是管理公司每月派發的白色膠袋。平時家家戶戶把垃圾先用白膠袋裝好,然後自行走到指定擺放垃圾桶的位置,把細袋裝垃圾放進大型垃圾桶內,而清潔公司則每天早晚派垃圾車來收。
因為垃圾徵費4月1日實施,大家在1月開始要作準備。有屋苑法團委員建議,用「最方便」的做法,讓住戶繼續用現時普通垃圾袋,只是在大型垃圾桶內改用政府規定的綠色最大碼垃圾袋。
管理處預算因而增加成本的話,會在管理費上反映。
聽到「袋中袋」方式,已經知道一定不行,亦肯定違法。但不少住戶均認為這方法最好,最重要是方便,若政府不容許住戶用白膠袋的話,最多每個住戶用回政府規定的綠色細碼垃圾袋好了。
以我理解,每個垃圾袋除了大小外,最重要是扔的垃圾是對的,這才做到先作分類回收、源頭減廢目的。
怎知管理處不但認為沒問題,還說問過區議員,而區議員說已徵詢過環保署職員,只是說不建議物業管理公司「袋中袋」的做法,卻沒有說是違法。
於是我的意見變成少數。
相關問題,怎樣做才叫可以?怎樣做叫違法?變成不清不楚。
政府推行垃圾徵費被指細節欠奉,令市民無所適從。(政府新聞網fb圖片)
好了,這個星期連行政長官李家超也被問到相關情況。他說聽到不同意見,認為必須將執行細節很清楚地告訴市民,指在推行途中或不時有市民未想到的新問題出現。
他已要求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將整個執行細節清晰地讓市民知悉,透過舉辦記者會和講座等,令市民、物業管理公司和餐飲等行業,了解實施細節和釐清法律責任。
言下之意,就是環境及生態局宣傳不足、解說不清了。怎知話口未完,這個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立刻跳出來說不同意宣傳不足的說法。
他還主動指物業管理公司以政府大綠色袋載著未使用指定袋的垃圾,不是「包底」,只是「執手尾」,不建議物業管理公司這樣處理。
噢!原來我屋苑物業管理公司說環保署的回覆是「對」,就是不建議。但問題來了。
這樣做不是有問題嗎?就是有問題,環保署才不建議這樣做,但究竟是否違法?若管理公司繼續做,政府會否執法?
於是,環保署助理署長胡勁欣又再為「袋中袋」做法解畫,指物業管理公司若將大綠色垃圾袋放在大垃圾桶內,讓居民棄置垃圾,是誤導或鼓勵不守法,當局並不建議。
又有問題,既然是誤導或鼓勵不守法,當局不建議,那麼究竟是否違法?
又沒有講清楚。
此外,謝展寰又提到若市民在街上棄置紙巾、雪條棍或飯盒等小量隨身垃圾,是不需要用指定垃圾袋包裹的。
問題又來了,甚麼是小量?又怎樣界定是隨身?甚麼叫家居垃圾?紙巾不算,一個紙巾盒是嗎?
若有市民把家居垃圾分成幾個細袋,然後扔入街上垃圾桶,按局長說法是不違法。即使他說市民不應該濫用公眾垃圾桶來棄置家居垃圾,但現實上究竟由甚麼人執法?又怎樣界定?
雖說在現行法例下,把過量垃圾或家居垃圾棄置在公眾垃圾桶上或旁邊,都已經叫做非法棄置,會被罰款3000元,但從來有聽過有執法嗎?
總之一句話,負責政策官員,不吃人間煙火,只講大道理「垃圾徵費、用者自付、源頭減廢」,但如何執行的細節,完全欠奉;而且局內口徑不一致,令市民無所適從。
萬一有住戶每天都不用政府膠袋,物業管理公司如何處理?不收垃圾不行,但又找不到當事人,怎辦?莫非要安裝閉路電視去捉拿違例者?
我一早建議,應按家居面積大小制訂收費標準,簡單易明,然後每季派膠袋,方便合用。
法例精神是污者自付,原意是好,很可惜,政府不斷宣傳4月1日垃圾徵費,卻沒有最需要的細節,亦沒有考慮人性的弱點。要用戶花錢自行買指定膠袋,易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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