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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合理執法 毋庸質疑

  日前油麻地超市警員開槍擊斃行兇刀客案,公眾普遍認同警員及時開槍的做法,但在這件大部分人都能判斷是非黑白的事情上,竟還有零星讓人費解的質疑和疑慮,反映社會仍存在一股不信任警察,甚至仇警風氣,實不健康。

 

  從超市閉路電視一段僅10秒的片段可見,由兇徒衝入超市,揮刀襲擊經理;到尾隨的衝鋒隊警員趕至,喝止兇徒行兇而無效,於是警員擎槍近距離開槍命中兇徒,整個過程在極短時間內發生,而警員由喝止至開槍也只在電光火石之間。

 

  不過,從受傷仍在留醫的超市經理「畀佢斬多刀都唔知會點」這一句,便知道警員及時開槍的確可以制止兇徒逞兇,行為英勇而果斷。雖然使用槍械被界定為極端的武力,而且很大可能導致傷亡,但若可制止無辜市民受到傷害,開槍便完全合理而正確。

 

  警員今次開槍完全符合《警察通例》其中一項指引︰「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雖然如此,但警察開槍令疑犯或其他人有傷亡,卻總會惹來質疑、批評,甚至訴訟,尤其是死傷者的家屬,通常都會指摘警員過分使用武力,若得到個別議員的支持,是非曲直有時反而會變得模糊了。以今次開槍案為例,假設警員沒開槍,他們可以用較低度武力,例如以伸縮警棍制服到兇徒嗎?後果又會如何?事件既已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其實也沒有「如果」,而只有「開槍」或「不開槍」,這不難令人想起4個月前,深水埗港鐵站女警開槍轟傷鎅刀男案,以及2005年,警員朱振國截查可疑人物時,遭人用刀割頸,變成植物人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

 

  有人批評,警員開槍為甚麼不射非要害部位?以今次開槍案為例,警員最好當然是擊中兇徒握刀手掌,但危急關頭兼受現場環境所限,若公眾仍要求警員考慮射擊部位,是否苛求兼不切實際?何況香港警察的射擊訓練是針對疑犯的軀幹;據悉美國警察有指引,如射擊軀幹無效(因疑犯可能穿上避彈衣),便要即時向他頭部開槍!推而廣之,若香港一旦發生像新西蘭基督城的恐襲,大家又期望前綫警員如何果斷地保護市民?

 

  今時社會仍有部分人心存一股疑警,甚至仇警的情緒。前綫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動輒得咎,有時有些人甚至認為「雖然警察救了我,但救不得其法」,故仍「抵鬧」!筆者曾參與「山竹」的風後山上塌樹的一個善後活動。活動尾聲,有警察義工隊的代表發言,稱他們盡量不向同場義工透露身份,因即使做義工,他們也感到其他人已戴上有色眼鏡,對他們另有看法,甚至仇視,言詞中不無感慨。

 

  所有警員都曾誓以至誠,不畏懼、不徇私,執行職務,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市民生命和財產,若市民不信任警隊,一旦需要求助,誰還可堪信賴?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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