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擾亂治安 法理不容
再有人因參與去年旺角騷亂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等候判刑。法治社會,任何人無論抱著何等「崇高的理想」,若犯法便要承擔法律後果,為自己違法行為負責,這種因果邏輯,彰彰明甚,絕不容有人以「政治」為藉口,掩飾自己的罪行。
一名男子參與旺角騷亂,並損毀的士和縱火,區域法院法官指示威者非法集結,並向警擲雜物,縱火並損毀的士,行為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暴行已令市民安全受威脅,而且已被政府定為「暴亂」。
無論那是「騷亂」、「暴亂」、「暴動」、「事變」,甚至「警民衝突」或「魚蛋革命」,都不能掩飾示威者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的本質,這些目無法紀的行為不應被浪漫化,更不應以「崇高理想」作為理由。最令人覺得這類秩序破壞者自私、不負責任的是,案中被告戴眼鏡多年,但被捕及審訊時卻不戴,根本就是想逃避刑事責任。若認為自己行為光明磊落,合理而且崇高,為甚麼又要藏頭露尾,怕因罪入獄?
歷史上有很多抱有真正崇高理想的人物,即使不被當時政權認可,但被捕後往往敢做敢認,最終史冊留名,都不是這樣鬼祟閃縮。
這又令人聯想到打著「愛與和平」旗號的「佔中」發起人早前被落案控以「公眾妨擾罪」時的回應。他們提出公民抗命,希望迫使政府在政改上就範,但形勢一發不可收拾,至今社會仍付上代價。但當日有些人明知故犯,對「妨擾罪」、「禁制令」等置若罔聞,到真正要負上刑責時,就言詞閃縮,指執法有「政治考慮」,暗指是政治打壓與迫害,卻忘了當時曾慨言公民抗命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但當後果真正放在眼前時,又怯於承擔責任。
有人又指以「公眾妨擾罪」控告佔中者及其發起人判刑將更重,更反映其政治目的。其實,不干犯法紀,嚴守社會秩序的人,並不會因違法而被拘控,以哪一條罪名提控,只視乎事實與證據,這才是法治彰顯公義的原意。
真正的烈士與革命分子,都抱捨身取義、殺身成仁的慷慨與從容,他們即使沒有犧牲,也勇於承擔後果。香港是法治社會,只要相關法律一日未被修訂,公民即使「抗命」,也要守法,這是所有文明社會賴以維持秩序及穩定,保障安寧的先決條件。在不少人嚮往的美國,若你放火燒車,肆意破壞,又號召其他人癱瘓社會,無論誰人執政都會同樣將你繩之於法,只因你並不尊重其他人,也蔑視制度,而最重要的是你根本不尊重我們的法治社會。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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