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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同性公務員平權案揭政府帶頭歧視?

  今日最大單新聞,莫過於終審法院裁定公務員就同性配偶申請配偶福利同合併報稅嘅案件上訴得直。呢個判決成為咗案例之後,無疑係對性小眾平權呢個議題提供到更加多嘅參考資料嘅!

 

 終審法院(政府圖片)

 

只有守則是沒有用的,做啦!

 

  Jenny都留意到社會近年愈來愈關注性小眾平權嘅問題,政府亦製作過唔少廣告宣傳。而政府作為全香港最大嘅僱主,雖然編製咗《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但係今次單案就反映咗政府仲係做得未夠完善喇!事關當初事主提出司法覆核,就係因為事主同佢嘅同性伴侶喺外地結婚之後,公務員事務局都係拒絕畀佢伴侶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同埋申請合併報稅。

 

  雖然香港仲未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係睇返《稅務條例》第2條對「婚姻」嘅定義就話:「(a)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或(b)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就咁睇,唔係就係代表喺外地與同性伴侶結咗婚,稅局都會承認咩?有冇法律界人士可以解答到Jenny吖?

 

終院話單案關人權事,唔關同性婚姻合法化事

 

  而終審法院今日嘅判詞就話,如果因為社會欠缺共識,就拒絕小眾嘅利益,原則上違反咗基本人權,並唔係涉及同性伴侶係唔係有權喺香港結婚問題。Jenny就諗起一句說話:「愛一個人本身就冇得解,只係啱啱好對方係同一性別咁解啫!」但如果因為咁樣而冇咗本身應有嘅人權,似乎真係唔太公平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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