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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015

大法官雨果:對法治的最重要認知

  今天介紹美國著名大法官雨果·布萊克一段關於法治的名言:「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

 

  這是法治社會最重要的認知,也就是憲法的條文必須放置在所有對於政治權力、社會影響、政黨和集團利益的考量之上,並依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對憲法條文的每一句每一個字的解釋。

 

  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出生於1886年,逝世於1971年。在1937年至1971年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以堅決主張「人權法案」確保人民自由而聞名,1971年公開支持《紐約時報》有權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並對新聞自由作出經典解釋:「新聞自由的最主要功能就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他是一位自由主義大法官,但他在判決上的自由主義立場是基於對憲法的理念而非其他價值觀傾向、信仰、派別、政治壓力或偏見。

 

  法治是自由、人權、人身保障和社會穩定的基礎,是香港過去的核心價值和成功要素。法治比民主、比任何價值都重要。香港發展民主也應該以法治為基礎,即只能依據《基本法》的一字一句去實現,如有對《基本法》的稍許偏離,或違背《基本法》強加新的條文,香港人都應該像布萊克大法官那樣,感切膚之痛,因為這意味法治的步向死亡。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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