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2022 11:38
《中國監管》內地修改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納千億企業入審查範圍
《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市監總局近日起草《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高營業額標準,對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
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的要求,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幣.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
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低於此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無需申報,提升了經營者集
中審查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優化申報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營
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企業開展經營者集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納入審查範圍。三是配套《反
壟斷法》修訂,對未達申報標準但符合《反壟斷法》相關情形的集中進行相應規定。
*新增關於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定義*
此外,市監總局發布《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稱,經營者不得利用
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壟斷行為。
起草說明顯示,新增關於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定義,明確實際和潛在
的競爭者均可能成為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與國際通行規則有效銜接。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
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更好適應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監管需要,規範相關競爭行為,促進
經濟健康發展。(wl)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高營業額標準,對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
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的要求,由現行100億元(人民幣.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
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低於此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無需申報,提升了經營者集
中審查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優化申報標準,對於在中國境內營
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企業開展經營者集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納入審查範圍。三是配套《反
壟斷法》修訂,對未達申報標準但符合《反壟斷法》相關情形的集中進行相應規定。
*新增關於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定義*
此外,市監總局發布《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稱,經營者不得利用
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壟斷行為。
起草說明顯示,新增關於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定義,明確實際和潛在
的競爭者均可能成為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與國際通行規則有效銜接。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
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更好適應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監管需要,規範相關競爭行為,促進
經濟健康發展。(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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