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檢討報告。報告建議,上市部在諮詢上市委員會後,擴大其在有關期間處理及作出的事宜和決定的定期報告範疇,並在當中納入(除其他事項外)重大豁免批准及拒批決定,不對個別發行人或董事採取紀律處分或其他進一步行動的重大決定的理由,以及就上市發行人接獲的重大投訴,並建議至少每月,甚至每周,編製一份報告。
報告指,申請人與上市部曾在初步口頭諮詢階段就若干算是罕見、敏感或難於處理的政策及詮釋問題展開廣泛討論,但上市委員會未見參與其中。在上市部與有意申請人達成非正式的共識後,首次公開招股前查詢個案才被呈交予上市委員會以作批示。上市委員會應檢討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諮詢的決策流程,並考慮是否須就應何時將首次公開招股前查詢個案轉介予上市委員會,向上市部及市場人士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此外,證監會指出,上市部應更改其在處理針對上市申請人的投訴時的做法,以及修改向投訴人作出的回覆,以準確地反映其查詢結果和避免誤會。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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