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將議案交付內委會處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新冠疫情為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政府就《僱傭條例》提出修訂,訂明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病條例》規定,例如檢疫及隔離令,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可視為《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修訂條例亦訂明,僱員如果在有關情況下缺勤,僱主解僱或更改合約條款,並非正當理由。
*不遵守「疫苗通行證」要求,並非不合理解僱*
羅致光稱,修訂條例亦訂明,僱主在發出書面要求後的指定期限屆滿時,如僱員未有提供充分醫學理由,而未能遵守「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同時未能出示已接種任何政府認可的新冠疫苗的證明,並非不合理解僱,強調有關修訂並非鼓勵僱主解僱,只是免除僱主因為僱員無合理原因而沒有接種疫苗的不合理解僱責任。
*設日落條款*
羅致光表示,今次修訂設有日落條款,會在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考慮時廢除。他又說,疫情對本港的衝擊是史無前例,有切實需要在保障公共健康及維護僱員權益之間作平衡,希望在社會同心抗疫的關鍵時刻,立法會支持草案,讓受疫情影響的僱員受到保障,釐清僱主及僱員權責。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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