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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2019

法改會擬訂立「沒有保護罪」,視虐無睹要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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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報專訊】現時虐兒罪舉證困難,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小組昨發布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新控罪「沒有保護罪」。若受害人包括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因虐待或忽略致死或受嚴重傷害,其父母及照顧者均要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監20年,又建議政府檢討現行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但有議員以5歲女童「臨臨」遭虐待致死案為例,認為若最終學校拒絕處理,亦不能把施虐者繩之於法,故建議應推強制呈報機制。

 

法改會建議制定沒有保護罪,照顧者若沒保護好兒童,令其死亡或嚴重受傷,需負上刑責,諮詢期將於8月16日結束。(iStock)

 

  法改會自2006年起,成立小組委員會就新控罪進行研究,包括檢討虐待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致死或受嚴重傷害個案中,袖手旁觀的照顧者需付上刑責,昨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為3個月。文件指,現行法例針對疏忽照顧的案件,會出現舉證困難,如受虐人年紀太小未能指出誰是施虐者、疑犯保持緘默、及其他家庭成員為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等,在沒證據指出誰是施虐者時,難以追究照顧者法律責任。

 

涉同住或照顧者等 最高囚 20年

 

  法改會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此罪行會對沒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涵蓋人士包括與受害人同住及有頻密接觸者,或有照顧責任者等,若受害人嚴重受傷或身亡,分別最高判監15或20年,適用範圍涵蓋家居及院舍。法改會又指,據現行《侵害人身罪行條例》第27條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不足應對極嚴重虐兒案,建議檢討。

 

韋凱雯

 

  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強調,新罪行主要適用於受害者不能表達自己,而受害者身邊人又不肯說出真相的情況;另一委員馬宣立指,現行虐待及忽略兒童罪未涵蓋16歲以上易受傷害者,相信新例能堵塞漏洞。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期望,新例能為同住或照顧者提供強烈誘因,一旦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面對受致命或嚴重傷害風險時,能被充分保護。

 

立法需數年 促檢討虐兒罪刑期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對政府擬設新刑事法例表歡迎,惟略嫌不足,如引致兒童死亡的20年最高刑罰「好似好長」,但與謀殺罪仍有距離;法改會亦未具體就如何採取保護「步驟」一詞作出定義,易有灰色地帶。

 

張超雄認為應推出強制呈報機制,可避免「臨臨」等案發生;圖為「臨臨」案其中兩名被告。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則以女童「臨臨」個案為例,指幼稚園老師曾發現不妥並向上司滙報,惟學校有人曾因工作關係拒絕處理,終釀慘劇,故認為應推出強制呈報機制,要求社工、老師等專業人士須上報懷疑虐待個案,及早介入。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沒有保護罪」的立法過程需時數年,做法不可取,認為較快捷方法是盡快提高虐兒罪的10年最高刑罰,加強阻嚇力。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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